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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LICENSING ATLAS

全球金融许可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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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结果 · 3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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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 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NCA)

欧盟MiCA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客户指南

MiCA为欧盟加密资产市场建立统一规则。面向欧盟提供受规管加密资产服务的经营者,通常须由其欧盟注册办事处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授权为CASP,或符合特定既有金融实体的通知路线。授权服务范围、资本类别、治理和客户资产保障均按业务实质判断;获批并非保证。

欧洲 / 各国国家主管机关:立陶宛银行、爱尔兰中央银行、塞浦路斯主管机关及荷兰央行DNB

欧盟电子货币机构(EMI)授权:立陶宛、爱尔兰、塞浦路斯与荷兰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欧盟电子货币机构(EMI)的业务边界、资本、人员、申请材料及程序,并比较立陶宛、爱尔兰、塞浦路斯和荷兰的主要监管关注。EMI牌照既不是银行牌照,也不自动覆盖所有支付服务或跨境市场;申请前应按拟发行的电子货币、支付功能、资金流和目标客户逐项定性。

欧洲 / FCA

英国FCA电子货币机构及支付机构客户指南

英国FCA监管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业务应按实际资金流及服务功能判断申请AEMI、API或小型机构登记;资本、人员、控制权、客户资金保障及持续报告各有要求。

亚太 / ASIC

澳大利亚ASIC金融服务牌照(AFSL)客户指南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通常称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AFS licence,亦常简称AFSL),由ASIC依据《Corporations Act 2001》监管。凡在澳大利亚经营受规管金融服务,原则上须持牌或在有效授权/法定豁免范围内提供服务。牌照范围、财务资源和人员要求取决于实际产品、服务、客户资产安排及法人结构;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资本金额。取得公司登记、产品登记、交易所会籍或搭建基金结构都不能替代AFSL。

欧洲 / Cypr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CySEC)

欧盟MiFID II及塞浦路斯CIF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在塞浦路斯申请投资公司(CIF)许可的主体资格、MiFID II业务边界、初始资本分支、治理和关键人员、申请资料、股权收购审批及持牌后的主要义务。MiFID II要求专业方式经常性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投资活动前取得主管机关授权;许可范围取决于实际服务和金融工具,申请获批并非保证。[1]

亚太 / MAS

新加坡 MAS MPI 与 CMS 牌照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支付机构(MPI)牌照,以及《证券与期货法》(SFA)下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的监管边界。两者针对不同业务,不能以公司注册、基金设立或牌照豁免替代。资本要求按服务类别及业务结构分支,获牌以MAS个案评估为准。

美洲 / FINTRAC

加拿大FINTRAC MSB/FMSB注册与合规指南

加拿大MSB及FMSB须按业务及地域联系判断是否属于申报实体,并在开始经营前向FINTRAC注册;注册不是审慎监管牌照,也不替代省或地区层面的许可。制度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制裁规避风险管理为核心,不设本指南所核官方材料可确认的最低资本金额。

中东 / FSRA/DFSA/VARA

阿联酋金融服务与虚拟资产监管许可指南

本指南区分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的FSRA金融服务许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DFSA Cat2/Cat3审慎类别,以及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的虚拟资产服务牌照。三者地域、许可范围、资本计算与控制权程序互不替代。DFSA现行PIB规则页面列示Cat2基础资本2,000,000美元、Cat3A基础资本200,000美元;VARA按获批活动及固定年度开支分支计算实缴资本。金额只是监管最低资本框架的一部分,不构成获批承诺。

欧洲 / 欧盟各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

欧盟支付机构(PSD2 PI)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下支付机构(PI)的监管边界、授权、资本、治理、控制权变更及持续义务。申请须向拟设立母国成员国主管机关提出;牌照与资本分支取决于实际支付服务,成员国可有不同程序及豁免安排。

美洲 / FinCEN;各州金融监管机关

美国FinCEN MSB及州级MTL客户指南

美国资金传输通常涉及两条并行监管线:联邦层面的FinCEN MSB登记及《银行保密法》合规,以及各州针对资金传输活动的牌照、财务保障和持续监管。FinCEN登记不是州牌照,也不自动授权在任何州经营。业务模型、客户与资金流、代理网络和目标州决定具体适用要求;各州规则未完全统一。

离岸 / CIMA

开曼SPC及CIMA基金客户指南

开曼SPC是单一公司实体内划分独立资产负债组合的公司形式,并非基金牌照或CIMA注册本身。基金是否须依《Mutual Funds Act》注册/持牌或依《Private Funds Act》登记,取决于可赎回权益、投资人控制及资产管理安排。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22日可查官方资料说明结构选择、适用门槛、申请及持续合规;不保证审批结果。

非洲 / FSCA

南非FSCA金融服务提供者(FSP)牌照客户指南

在南非提供受FAIS规管的金融产品咨询或中介服务,通常须先获FSCA授权。FSP不是单一业务牌照,须按类别、产品和服务范围申请,并满足人员、营运和财务稳健要求。旧称FSB已由FSCA取代。

欧洲 / MFSA

马耳他MFSA投资服务及EMI/PI牌照客户指南

马耳他金融服务监管局(MFSA)分别监管MiFID投资服务机构与依据《金融机构法》获准的支付机构(PI)及电子货币机构(EMI)。两类许可的业务权限、资本计算、客户资产保护及申报制度不同;须按实际服务申请,达到授权要求后方可经营。MFSA官方金融机构页面截至核验日已列出FIR/03/2025,并将早期规则标为被取代;投资服务申请流程文件为2026年10月版本。[1] [2]

离岸 / BVI FSC

BVI FSC SIBA及VASP监管与申请指南

本指南说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对证券投资业务(SIBA)及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的监管边界、许可或注册路径、人员治理、材料准备和持续义务。SIBA自2010年实施,VASP Act于2023年2月1日生效;旧有过渡申请期限已过。是否需要许可须按实际业务、客户和资产流向逐项判断,不可仅凭公司注册地或产品自称判断。[1] [2]

美洲 / SEC、FINRA及适用州监管机构

美国证券经纪商 Broker-Dealer 监管客户指南

在美国以业务方式为他人促成证券交易,或以证券交易商身份经营,通常须依《证券交易法》完成SEC注册,并取得适用自律组织会籍、人员资格及州注册;FINRA会员资格、SEC注册、SIPC会员身份和投资基金/税务安排是不同制度。最低净资本按实际活动分支而定,申报不保证获批。

欧洲 / CSSF

卢森堡CSSF电子货币机构(EMI)及支付机构(PI)许可指南

卢森堡支付机构(PI)及电子货币机构(EMI)主要受《2009年11月10日支付服务法》(PSL)监管,CSSF负责授权及监督。经营支付服务或发行电子货币须按业务实质申请相应许可;独立账户信息服务商适用登记制度,有限网络等豁免须按条件及通知要求分别判断。最低初始资本依业务分支而不同,且不取代持续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障、治理及反洗钱义务。

欧洲 /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及FINMA认可的SRO

瑞士SRO会籍、VASP边界与FINMA证券公司

本指南区分瑞士反洗钱法下的SRO会籍、FINMA审慎牌照和虚拟资产服务业务边界,并说明证券公司资本、人员、申请、收购审查及持续义务。SRO不是证券公司牌照,VASP也不是可一概套用的单一牌照类别;须以实际服务、客户资产控制和交易组织方式判断。

非洲 /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毛里求斯FSC投资交易商牌照客户指南

毛里求斯投资交易商牌照由FSC依《证券法2005》监管。投资交易商并非单一业务授权:承销与否、经纪、折扣经纪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不同申请类别,业务权限和最低资本不能互相套用。FSC截至2026年7月的合并牌照目录仍列有上述本地牌照类别。申请人须证明股东及管理人员适格、资本已落实、运营和合规体系可运行;获牌不代表获准经营其他金融服务、设立基金或享有税务豁免。[1][2]

亚太 / 日本金融厅及地方财务局

日本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Type I FIBO)与信托业务区别

日本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Type I Financial Instruments Business)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下的金融中介、交易和承销业务登记类别,并非信托业务牌照。经营信托业务原则上须依《信托业法》另获首相许可。业务若同时涉及信托受托、受益权分销、基金管理或证券承销,须按每项实际行为分别判断登记或许可,不能因持有其中一种资格而推定其他活动获准。

离岸 / 泽西金融服务委员会(JFSC)

泽西JFSC投资业务注册客户指南

泽西《金融服务(泽西)法1998》将投资交易、全权投资管理及投资建议纳入投资业务监管。除法定例外外,开展业务前须向JFSC申请注册并遵守注册条件。资本最低额按业务类别分为£25,000或£10,000,另须持续满足ANLA财务资源要求。关键人员及控制权变化有事前通知和无异议机制。

离岸 / 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塞舌尔FSA证券交易商牌照(Securities Dealer)

塞舌尔证券交易商牌照适用于在塞舌尔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证券交易商的业务定义覆盖代表客户或自营安排、促成证券交易、执行买卖指令及在特定委托下管理证券组合。FSA指引列明一般证券交易商最低实缴资本为50,000美元,并要求实际营业场所、适格董事、持牌代表、合规职能及塞舌尔境内至少两名符合条件的常驻人员。受限牌照可施加客户或业务条件,但指引未列独立较低资本档。申请需提交完整业务、控制人、资金来源及内控材料;批准由监管机构裁量,不作获批保证。[1] [2]

亚太 / VFSC

瓦努阿图 VFSC 金融交易商牌照(FDL)

瓦努阿图金融交易商牌照由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VFSC)负责许可和监督,核心法律为《Financial Dealers Licensing Act》[CAP.70]。法案现行合并版于2026年公布,旧称“Prevention of Fraud (Investments) Act”及“Dealers in Securities (Licensing) Act”属于历史名称。牌照依交易品种区分A至D类,扩展类别有前置许可要求;许可不等同公司注册或税务豁免。法定VT500万保证金不是最低实缴资本;公开官方资料未为所有类别给出统一资本数字。申请涉及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关键人员适格、当地管理安排及持续审计义务。

离岸 / SVG:FSA;科摩罗:BCC

圣文森特SVG及科摩罗外汇制度与监管风险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VG)的公司注册不等于外汇经纪牌照。SVG金融服务管理局明确不发外汇交易或经纪牌照,也不监管或许可从事该业务的BC/LLC;公司若向客户提供外汇经纪服务,须取得客户所在司法辖区的适当许可。科摩罗中央银行则明确说明,银行及金融机构事务属联盟政府权限,离岸金融业务迄今没有获批;安儒昂或莫埃利岛颁发的所谓离岸银行、金融机构或外汇牌照不能据此视作联盟层面的监管授权。两地都不应以注册证、牌照纸、会籍、基金结构或税务安排替代客户市场所需监管许可。

亚太 / FSC/FSS

韩国证券经纪与投资顾问业务设立指南

韩国证券经纪与投资顾问业务按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FSCMA)分别审批或登记。证券经纪一般属于金融投资业许可;投资咨询及全权委托投资管理须按各自业务范围登记。准入资本、人员与设施要求依商品、客户类别和业务单位而异。

美洲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各州证券监管机关

美国 SEC 与州级注册投资顾问(RIA)

在美国,个人或公司因报酬从事证券投资建议业务,通常须向 SEC 或相应州证券机关注册,除非适用定义排除或注册豁免。联邦与州的分工以监管资产规模、主要营业地及法定例外为核心;RIA 是注册身份,不是统一的联邦营业牌照,也不等于基金注册或投资人税务豁免。[1]

亚太 / 日本金融厅(FSA)及申请人所在地财务局/财务支局

日本暗号资产交换业及资金移动业登记指南

在日本经营暗号资产买卖、兑换、经纪或代客保管,通常须办理暗号资产交换业登记;经营非银行汇款则须按资金移动业第一、第二或第三类登记。两类业务的客户资产保护、业务风险和申报要求不同,不能以公司设立、行业会籍或基金架构替代登记。

亚太 / Labuan FSA(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纳闽Labuan FSA投资银行及货币经纪客户指南

本指南分别说明纳闽投资银行与货币经纪牌照的业务边界、资本、治理及合规要求。投资银行资本基准为RM1,000万;货币经纪依业务范围分为RM100万及RM150万两档。公司登记、监管牌照、交易所会籍、基金结构和税务待遇彼此独立,不应混为一谈。

欧洲 / 爱尔兰中央银行(CBI)

爱尔兰中央银行AIFM授权与注册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爱尔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授权与有限注册路径、资本、治理、申请、股权收购审批及持续监管。AIFM是管理人,不等同于基金本身;基金是否需另行授权及其投资者销售方式须独立判断。

美洲 / CIRO

加拿大CIRO投资交易商(旧称IIROC)

加拿大投资交易商须按业务所在地证券法取得适用省或地区注册,并成为CIRO Dealer Member。CIRO自2023年承接IIROC及MFDA监管职能;最低资本通常按业务模式区分,Type 1介绍经纪为加元75,000,其他投资交易商为加元250,000,均非全部经营所需资金的保证。

离岸 / 百慕达金融管理局(BMA)

百慕达BMA基金及数字资产业务客户指南

百慕达基金的法定监管基础为《Investment Funds Act 2006》,投资基金须按适用类别向BMA申请授权或注册;数字资产业务则以《Digital Asset Business Act 2018》(DABA)为基础,相关活动原则上须获牌,除非适用法定豁免。基金载体、基金监管状态、基金管理人牌照和数字资产业务牌照是不同事项。官方概览列出若干基金投资门槛,但未在所查页面列明DABA各牌照类别的资本金额或股权变更审批门槛,因此本指南不臆造数字;申请前应以现行法例及BMA书面要求核实。

离岸 / 巴哈马证券委员会(SCB)

巴哈马SCB DARE数字资产制度客户指南

巴哈马证券委员会依据《数字资产与注册交易所法》2024(DARE Act 2024)监管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的数字资产业务。拟经营者须按具体活动向SCB登记,业务不得先行无登记开展。制度涵盖交易所、兑换、支付、转账、托管、钱包、顾问、管理、质押及其他法定活动;资金要求随业务与风险适用,法案本身未列出统一固定资本金额。客户须分别核对公司设立、DARE登记、代币发行审批及其他适用监管安排。

美洲 / 萨尔瓦多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CNAD);比特币服务商旧制主管分工须另行核实

萨尔瓦多数字资产服务商(DASP)及比特币服务商(BSP)客户指南

萨尔瓦多的CNAD数字资产服务商制度(西语PSAD,常称DASP)是登记并取得经营授权,不应简称为单一‘加密牌照’。服务对象、业务和市场触达决定适用性;数字资产发行、服务商登记、比特币服务商登记、发行会籍、基金载体及税务优惠各有边界。CNAD当前网站列出《数字资产发行法》及2023年服务商规章,并公布分阶段预登记和正式申请流程。数字资产法要求服务商具备其申报业务能力、适当资源、客户保护、网络安全和金融犯罪风险控制;可核读的法条没有给出一项适用于所有DASP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数额。官方指南标示的5,475美元为初始登记费,不是资本。CNAD关于比特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主管衔接和2025年后比特币法修订效果,须在交易或申请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核实,不能把旧法摘要当成现行完整规则。[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