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关键词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牌照客户指南 · 申请指引 · 收购变更 · 仁港永胜香港 / 全球服务
香港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 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VATP

香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SFO)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AMLO)下监管在香港经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的中央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平台涉及SFO牌照;非证券型代币平台受AMLO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规管,代币属性可能变化,SFC建议同时申请两套牌照。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业务范围VATP制度针对中央化平台:透过电子设施持续撮合买卖或介绍交易,形成有约束力交易,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客户资金或虚拟资产;平台通常提供交易及附属托管。SFC现行说明将证券型代币平台列于SFO Type 1(证券交易)及Type 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范围,将非证券型代币平台列于AMLO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牌照范围;因代币性质可能转变,SFC建议双重申请。[1][2] 单纯自营投资、软件开发或不持有客户资产的活动是否构成受规管服务,须按实际安排、推广对象和法定定义判断,不能只凭业务名称排除监管。VATP牌照不是基金产品认可、证券发行认可、交易所会员资格、TCSP信托或公司服务牌照,也不带来税务豁免。

状态 · 现行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VATP品牌场景示意

重要资本

VATP申请人须维持不少于500万港元缴足股本;流动资金不得低于300万港元,亦不得低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算出的基本金额,两者取较高者。实际平台业务与其他受规管活动并行时,须按适用规则分别计算,不能将较低门槛当作通用上限。SFC亦要求新申请人说明获牌后首六个月营运开支及资金来源;资本是否足够需结合业务规模、风险和持续财务资源义务评估。[2][3]

关键人员

申请平台须提名不少于两名负责人员(RO)直接监督相关业务;至少一名须通常居于香港,至少一名须为执行董事。RO须作为获认可代表获批,并证明适当人选、胜任能力、相关行业和管理经验及合适本地监管知识;资格、认可考试及豁免依《胜任能力指引》结合个人履历评定。董事、重要股东、最终拥有人、管理层和关键职能负责人均须满足适当人选及治理要求。须识别负责整体管理监督及关键业务线等核心职能的管理人员,并建立清楚汇报线、职能分工和替代安排。[2][3]

资料状态

现行;双重发牌制度

一、制度现状与旧称更新

香港的中央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由SFC依SFO及AMLO分别监管证券型代币和非证券型代币平台。SFC现行页面称相关平台在香港经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须获牌并受规管。[1]

早期指引或新闻会出现“申请人”、“过渡安排”或“视为获发牌”表述。这些是制度启用及过渡背景,不等于新平台现时可免牌营业。应查看SFC的VATP名单和每家主体获批许可与条件,不能依赖旧称推断现行资格。

二、谁须申请以及业务边界

VATP通常是中央化平台,透过电子系统持续撮合虚拟资产买卖或介绍双方交易,使交易形成约束力安排,并使客户资金或虚拟资产直接或间接进入经营者控制。平台交易和附属托管是监管核心;离平台交易及附带服务也可能落入相关活动定义。[1][3]

证券型代币平台涉及SFO的Type 1及Type 7受规管活动;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平台适用AMLO虚拟资产服务牌照。代币特征可变化,SFC建议同时申请SFO和AMLO许可,以降低代币重新分类造成的无牌经营风险。[1] 是否主动向香港公众营销、客户资产如何流转以及谁控制系统,都须纳入边界分析。

三、不能混同的其他批准

VATP平台牌照不是某只基金或投资产品的SFC认可,不等同于证券发行人获得认可,也不自动赋予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其他交易设施身份。平台若另外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基金分销、托管或其他活动,须独立分析相应牌照、认可或豁免条件。

平台的关联实体托管安排、TCSP牌照、交易所会籍、基金法律结构及税务申报是不同问题。VATP获牌不代表基金结构合法、加入交易所或享有税务豁免;各项须向适用主管机关另行确认。

四、资本金额与适用分支

VATP资本基线为缴足股本至少500万港元,并须维持不少于300万港元的流动资金,或高于此数的财政资源规则基本金额,适用较高者。实际计算须依SFC规则和业务实际完成;只满足最低股本不代表资金资源充分。[2]

若同时申请其他受规管活动,资本要求可能按各活动的分支条件变化。例如传统Type 1或Type 7通常要求500万港元缴足股本及300万港元流动资金;Type 4/5/9在获准不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下,可适用无最低缴足股本及10万港元最低流动资金分支,但不持有客户资产条件不成立时通常转为500万及300万港元。须依各活动官方表格计算,并兼顾VATP自身较高要求。[2][4]

五、关键人员与治理

申请人应提名至少两名RO监督平台业务,至少一名通常居于香港,至少一名为执行董事。RO必须获相关代表牌照及RO批准,并具备与其监督业务相称的资历、经历、胜任能力和监管知识;指定的核心管理人员也须有实际权限和清晰问责。[2][4]

SFC会考察申请公司、董事、股东、最终拥有人和相关人员的财务状况、诚信、声誉、经验及适当人选条件。平台应明确整体管理监督、业务、合规、风险、财务、资讯科技和内部审计的责任分配,不能只列名义负责人而没有监督资源。具体资格及考试要求须按个人背景和受规管活动核验。

六、申请文件与准备重点

申请文件应能把业务模式、控制架构和客户资产全链路讲清楚。基本材料包括公司及股权结构、董事和重要股东资料、最终拥有人信息、业务计划、财务预测、资金来源、申请表和人员履历;并说明服务对象、市场推广、撮合机制、代币范围及资产保管方式。

核心政策需覆盖反洗钱和客户尽调、代币上市审查、交易监控、客户资产隔离与调拨、网络安全、密钥管理、利益冲突、投诉、外包、事故通报、业务连续性及记录保存。SFC页面要求提交申请表、书面政策程序,以及拟聘合适外部评估机构的识别文件和能力说明;应按现行申请指引准备外部评估和整改证据。[1]

七、申请步骤

先判定平台的交易、托管和推广行为,再确定SFO、AMLO或双重申请范围。搭建适格公司、资本、RO和关联实体架构,形成业务计划及完整制度文件;并在递交前检查客户资产控制、系统安全、人员权限及财务预测是否与真实运营相符。

通过SFC的WINGS-LIC提交申请。SFC允许申请人把SFO与AMLO牌照申请合并为一份线上申请。申请后应及时配合补件、访谈、系统演示、外部评估及整改。未获正式批准前,不得将公司成立、入会、申请受理或历史过渡安排当作已经取得牌照。[1][2]

八、股权收购及控制权变更

拟成为VATP重要股东或最终拥有人者,必须在取得相应身份前获得SFC事先批准;有关要求见SFO第132条及AMLO第53ZRQ条。股权买卖、间接持股、控制链重组及一致行动安排应先做监管分析,不能先完成交割再申请补批。[2]

申请人须准备收购方身份、控制架构、资金和财富来源、财务能力、适当人选资料以及交易对平台治理和持续营运的影响。没有紧密联系且不参与管理的某些股东可能适用较精简资料,但是否接受及是否补件由SFC决定。董事及关联实体等事项还涉及单独通知或批准义务,须逐项辨别。

九、获牌后的持续合规

平台须持续遵守AML/CFT和客户识别义务,监测交易及异常活动,落实客户资产安全保管、隔离、调拨权限和对账。上市代币须经过审慎尽调和持续复核;同时维护公平有序交易、风险披露、投诉处理、利益冲突控制及记录完整性。[3]

网络安全、密钥和托管系统、灾备、业务连续性、外包监督、管理层监督和内部控制均属日常监管重点。公司还须持续满足资本条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审计和经营资料。重大系统、业务、董事、RO、股东或关联实体变化,须先确认是否要事先批准或即时/定期通知。

十、Type 11及Type 12不能视为已实施

SFC现行“是否需要牌照”页面列明Type 11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或提供意见,Type 12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客户结算服务,并明确标注这两类尚未投入牌照运作。[4] 因此本指南不把它们写作当前可申请的普通牌照类别,也不将其资本表当作现行法定门槛。

若平台业务涉及衍生品或其他未涵盖活动,须按具体服务另行确认法律定性及制度状态。监管制度会变化,签约或上线前应复核SFC最新公告和法例生效状况。

申请步骤

  1. 先画清集团及香港业务边界,判断平台是否中央化、交易如何撮合、谁掌握客户资产、代币是否可能属于证券,以及是否向香港公众推广;据此确定SFO与AMLO牌照范围和申请主体。
  2. 设计符合要求的香港公司及集团结构,落实公司治理、两名或以上RO、执行董事、香港常驻监督、关联实体托管安排和资金计划。若须成立关联实体持有客户资产,应核实其全资附属、香港成立及TCSP牌照等条件。
  3. 形成可实施的业务计划和全套政策,包括客户准入与尽调、上市审查、交易监察、客户资产托管、网络安全、利益冲突、投诉、业务连续性、外包和反洗钱控制;预备外部评估所需资料。
  4. 在SFC WINGS开立账户,通过WINGS-LIC递交VATP申请。SFC允许同一申请人就SFO与AMLO制度提交单一整合线上申请,并应明确同时申请两种许可;按申请类型另行处理公司、代表、RO及关联实体申请。
  5. 按官方要求提交申请表、补充问卷、政策程序、拟聘外部评估机构(EA)的资料及其能力说明,并缴付适用费用;及时回应SFC补件、访谈、业务演示和系统控制问题。
  6. 完成SFC要求的外部评估及整改验证。取得许可前不得把申请中、过渡安排或公司注册误作获牌;只有在正式批准且满足牌照条件后,才可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准备文件

  • 公司注册及组织文件、股权和集团架构图、最终实益拥有人资料、重要股东及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证明。
  • 业务计划、产品和客户流程、平台技术及系统架构、香港业务活动和市场推广安排、收入及客户资产流向说明。
  • 公司与拟任董事、RO、获认可代表、管理层及核心职能人员的申请表、履历、学历和资格证明、工作经验、诚信及适当人选资料。
  • 资本证明、财务预测、首六个月营运费用预测、资金注入安排及持续满足流动资金要求的计划。
  • 客户协议、客户资产托管和调拨流程、冷/热钱包控制、密钥管理、对账和保险或赔偿安排文件。
  • 反洗钱及制裁筛查、客户尽职审查、交易监察、代币上市和退市、市场操纵防范、投诉、利益冲突、外包、网络安全、事件应变、业务连续性及记录保存政策。
  • WINGS申请表及适用补充文件;按当前SFC指引提交书面政策程序、已确定合适EA的证明资料及EA能力声明。按个案另备关联实体、公司股东、最终拥有人及牌照条件材料。
收购、转让与控制权变更

任何人不得在未获SFC事先批准前成为或继续成为VATP的重要股东或最终拥有人;平台股权收购、增持、控制权变化或重组因此须在交易交割前先分析SFO第132条及AMLO第53ZRQ条下的批准程序。申请通常须披露拟收购人、最终控制链、适当人选、财务实力、资金来源、业务影响和治理安排;是否属于重要股东按法例定义及实际权益判断,不能只看名义持股百分比。申请表VA4及相应补充资料适用时应提前递交。不可先交割后补批。股东、董事及最终拥有人其他资料变更还可能触发通知责任;董事变动及关联实体变动适用手册列示的通知期限,逐项核对而不要类推到所有事项。[2]

获批后的持续合规

获牌后须持续满足牌照条件、资本与流动资金规则、适当人选标准及AMLO反洗钱义务。平台须安全保管并隔离客户资产,建立客户资金与代币对账、提现和权限控制;采用严谨代币尽调、上市审批及退市机制;监测异常交易、操纵和滥用行为;进行客户风险披露和投诉处理。还须维持治理、内部审计、网络安全、事故响应、外包监督、业务连续性及完整账簿记录,并依SFC要求提交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定期申报及重大事项通知。股权、董事、RO、关联实体、业务范围、重大系统或控制变化,应先判断是否需事先批准或通知。[2][3]

提示与边界

本指南以2026-10-22可查的SFC现行官方资料为基础,不构成SFC意见、律师意见或个案法律结论。SFC牌照审批依申请主体、实际业务、股东和人员适当性、资本及系统控制逐案决定,不能保证获批或承诺审批时间。过去文件及市场材料中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申请人过渡期/视为获发牌”等旧称或临时安排,不应被理解为当前新申请豁免;请以现行SFC公开平台名单、规则及牌照条件为准。Type 11和Type 12在SFC页面明确标示为尚未投入牌照运作,不应假设已实施。VATP许可与基金结构、SFC授权基金、交易所会籍、公司或信托服务许可、税务处理彼此独立;跨境招揽、证券属性变化及其他业务仍可能触发额外制度。 署名: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本公司非监管机构,本指南不冒充律师个案意见。

常见问题

只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是否也要申请?

若经营中央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符合AMLO虚拟资产服务定义,须申请AMLO平台牌照。SFC建议双重申请,因为代币属性可能转变;实际分类需逐个代币和业务安排分析。[1]

平台资本最低要准备多少?

至少500万港元缴足股本,并维持不少于300万港元或更高的规则基本金额(取较高者)作为流动资金;不能把该数额理解为充分的全部营运资金。[2]

Type 11和12现在可以按已实施类别申请吗?

不可以这样假设。SFC当前牌照说明将两类标记为尚未投入牌照运作。[4]

可否先收购持牌平台,再通知SFC?

成为重要股东或最终拥有人前应先取得SFC批准;不得把事后通知当作事先批准的替代。收购协议应把审批作为交割前事项审慎安排。[2]

获VATP牌照就代表基金获认可或享有税务豁免吗?

不是。VATP牌照、基金认可、基金结构、交易所会籍、其他服务牌照和税务处理各自独立,需分别判断。

SFC会保证申请获批或在固定时间内完成吗?

不会。审批取决于个案资料、适当人选、资本、控制和系统情况;本指南不承诺结果或固定处理时限。

来源

  1. [1] SFC: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
  2. [2] SFC:《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发牌手册》
  3. [3] SFC:中介人及持牌个人类别与资本要求
  4. [4] SFC:是否需要牌照或注册及受规管活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