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关键词巴哈马SCB DARE数字资产制度客户指南 · 申请指引 · 收购变更 · 仁港永胜香港 / 全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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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SCB DARE数字资产制度客户指南

巴哈马证券委员会依据《数字资产与注册交易所法》2024(DARE Act 2024)监管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的数字资产业务。拟经营者须按具体活动向SCB登记,业务不得先行无登记开展。制度涵盖交易所、兑换、支付、转账、托管、钱包、顾问、管理、质押及其他法定活动;资金要求随业务与风险适用,法案本身未列出统一固定资本金额。客户须分别核对公司设立、DARE登记、代币发行审批及其他适用监管安排。

业务范围DARE Act 2024规管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的数字资产业务。法定活动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及相关服务、数字资产与法币或其他数字资产兑换、数字资产支付服务、订单执行/传递/配售、转账、托管及托管钱包、数字资产建议与管理、DLT节点、增强匿名服务、数字资产衍生品、质押等。业务登记是按适用活动登记,不应误称为单一通用牌照;代币发行人还须按发行制度另行判断审批或申报。挖矿业务原则上禁止,法定例外为已登记业务的附属挖矿或自营挖矿。[1][2]

状态 · DARE Act 2024现行制度
巴哈马SCB DARE数字资产制度客户指南品牌场景示意

重要资本

DARE Act 2024未在法条中为所有登记人设定可直接通用的固定最低资本金额。登记人须符合适用于其业务的财务要求,持续维持不低于SCB规定的最低流动资本,并按月提交流动资本计算及其他规定资料;年审财务报表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SCB对申请人的偿付能力、资本水平及客户财产保护安排等作审查。代币发行人方面,法案授权SCB另行规定财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及流动资本。实际金额和计算应以申请时适用于业务类别的现行规则、SCB要求及个案条件为准;本指南不填入未经官方现行规则确认的数字。[1]

关键人员

每家登记人须任命具备与业务相称教育、资格和经验,并理解业务模式、治理及风险的首席执行官(CEO)。须任命合规主任(Compliance Officer)和反洗钱报告主任(MLRO);MLRO须经SCB批准,且在组织内资历足以履责。合规主任可兼任MLRO,但职能外包须按规定取得SCB批准。Form 2适用于创办人、实益拥有人、证券持有人、董事及高级人员;Form 3用于拟代表申请人从事业务的人员,包括CEO、合规主任及MLRO。[1]

资料状态

DARE Act 2024现行制度

一、制度与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是巴哈马证券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SCB)。委员会依据DARE Act 2024监管数字资产发行及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数字资产业务。[2]

现行依据应称《Digital Assets and Registered Exchanges Act, 2024》(DARE Act 2024),不是仍以2020年DARE Act为主法。2024年法第85条废止2020年法,并设过渡安排;SCB官网也将2024年法列为当前监管依据。[1][2]

二、适用主体和业务边界

法案规定,未经登记,任何人不得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经营或声称经营数字资产业务。申请主体须为法律实体。判断是否触法,要看实际服务、客户接触、控制资产、交易执行及业务所在地,不能只看公司注册地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1]

范围包括交易所、数字资产与法币/其他数字资产兑换、数字资产支付服务、订单执行和传递、配售、转账、托管及托管钱包、建议、资产管理、DLT节点、增强匿名服务、衍生品和质押等。挖矿的商业经营受限制,法律只列出附属于已登记业务的挖矿和自营挖矿例外。[1][2]

三、登记不是其他许可的替代

DARE登记须按经营活动申报,交易所、托管、质押、顾问或管理等可能有额外法定要求。申请人应按实际产品组合申报,而非只用“加密货币平台”作笼统描述。交易所经营者还须达到交易系统、市场监测及内部控制标准。[1]

代币发行适用独立章节;稳定币发行还涉及储备资产、赎回、审计和托管要求。数字资产基金结构、证券或支付活动若触及其他法例,还要单独判断。公司成立、行业会籍、税务安排也不等于取得SCB登记或发行批准。[1][2]

四、资本和财务要求

应特别注意:DARE Act 2024正文没有给所有申请人一个统一的最低资本数字。法案要求登记人达到适用业务财务要求并持续持有不低于SCB规定的最低流动资本,计算及申报方式由相关规则规定。每月须提交流动资本计算;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申报。[1]

SCB会结合业务性质、交易风险、杠杆、流动性、客户保护安排、服务对象和产品等因素审查。法案亦授权委员会为代币发行人规定最低资本和流动资本。故交易所、托管人、顾问、质押服务商及发行人不可互相套用未经核实的网络金额;需取得当期规则及监管确认后制定资本预算。[1]

五、关键人员和治理

登记人须聘任合适的CEO,其教育、资格和经验须与业务相称,并能说明企业模式、治理机制和相关风险。另须设合规主任和MLRO;MLRO须经SCB批准,并具有足够组织资历和权限履行职责。合规主任可兼任MLRO,但职责外包须依规则取得批准。[1]

监管审查不仅看公司本身,也会考察CEO、合规主任和MLRO的财务责任、业务经验及专业操守。Form 2的背景和诚信资料范围覆盖法定相关人员及所有权人。人员任命或离任亦可能触发批准和通知义务,不应等到年度更新才报告。[1]

六、申请流程和文件

核心申请材料是第一附表Form 1;创办人、实益拥有人、证券持有人、董事及高级人员各自提交Form 2;拟代表申请人经营业务的相关人员提交Form 3,包括CEO、合规主任及MLRO。还须缴付届时适用申请费,并提交SCB要求的其他资料。Form 1要求填写主要营业地址、活动类型、关联方及适用背景信息。[1]

实务上应备妥组织与股权结构、实益所有权、关联企业资料、业务和技术方案、内部控制及客户资产安排、财务预测和资本计算、AML/CFT/CPF政策、人员履历与资历、纪律历史、费用证明。若代币在其他地区交易所上市,表格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此为按法定申请字段归纳的准备清单,SCB可按业务风险要求补件。[1]

建议先确定全部拟开展活动,再建立法律实体和治理架构,完成申请表、背景资料及活动专属材料后向SCB递交。资料完整后,委员会可调查申请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财务责任、从业经验及专业操守。申请人须等待登记和所需批准生效,不能仅凭递交申请即开始经营。[1]

七、股权变更、控制权及收购

登记人对若干重大事项须事先取得SCB批准,包括业务实质变更或扩展、合并收购、出售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股份发行或转让、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变化,以及指定管理人员和审计师的任命。相关变动应当进入交易前审批计划,不能以交割后补报代替。[1]

合并、收购或重大资产出售须提交书面交易计划,说明参与实体、存续实体或收购方、交易条款和实施方式,并达到委员会认可的形式和内容。法条未在这里给出可以概括适用的持股门槛或固定审批时限,因此应以拟议交易结构向SCB核实,且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监管批准条件。[1]

八、客户尽调、交易监控和客户资产

登记人须建立适合风险的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流程,厘清客户、实益拥有人、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持续监控关系和交易。应能识别异常活动、保留记录、升级调查并按适用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AML/CFT/CPF不能只停留在开户收集证件,还要覆盖链上交易、风险变化和持续监测。[1]

托管服务商必须将客户资产与自身及其他非客户资产分隔;客户链上资产应存放在与自有资产不同的地址,内部账簿也应分户记录。交易所还须有适当系统与控制、市场监测工具,以及预防、发现和处理市场滥用的机制。服务外包不能免除登记人的监管责任。[1]

九、持续合规与变更管理

登记后须持续遵守获准业务范围和财务要求,维持流动资本、会计和审计安排、记录保存、数据防护、专业操守、利益冲突管理及有效系统控制。按月提交流动资本计算,按法定时限提交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出现流动资本不足或重大信息不实等法定情形时,应按法案通知SCB。[1]

新增产品、扩大活动、稳定币发行、控制权或管理层变化都要先评估是否须事前审批。稳定币储备须按法案规则充分支持并分隔管理,赎回涉及身份核验及持有人权利。监管要求会通过法规、规则、指引和指令具体化,应持续核验SCB现行公布内容;公告中的咨询草案不应误作已经生效的规则。[1][3]

十、常见问题与重要提醒

能否用海外公司直接运营?关键不是注册地标签,而是是否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提供法定数字资产业务;法律要求登记主体为法律实体,拟议结构应据事实评估。[1]

DARE登记是否等于代币获批?不是。业务登记与代币发行审批、稳定币要求以及可能适用的其他监管制度分开判断。资本金额也不可根据旧法或商业文章推定,应查核当期正式规则和SCB对拟申请类别的要求。[1][2]

本指南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仅供一般客户信息参考。仁港永胜并非巴哈马监管机构,本文不是律师个案意见,也不保证申请获批或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提交申请或交易前,宜结合业务结构向SCB及具资格的法律和合规顾问确认。[1][2]

申请步骤

  1. 界定实际业务活动、客户和产品,逐项核对法案定义及特别活动条件;同时判断代币发行、稳定币、基金、支付或证券活动是否触发其他批准或制度。
  2. 设立适当的法律实体,确定巴哈马主要营业地址、治理架构、股权及实益拥有人,并设计匹配业务风险的财务、技术、客户资产和合规控制。
  3. 按第一附表准备Form 1;为每名适用创办人、实益拥有人、证券持有人、董事及高级人员准备Form 2;为相关业务人员及CEO、合规主任、MLRO准备Form 3。
  4. 按所申请活动补齐业务计划、运营与技术说明、控制及政策、财务资料、公司及人员背景资料,并缴付届时适用的申请费用;响应SCB追加资料要求。
  5. 如申请附加业务、顾问或管理、质押或交易所活动,另满足相应法条;SCB可调查申请人及CEO、合规主任、MLRO的财务责任、经验及专业操守。
  6. 在获SCB登记并满足适用批准条件之前,不得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或声称开展受规管业务。登记后按获准活动运营,并处理年审、月度资金申报及变更审批。

准备文件

  • 完整Form 1及申请人法定名称、拟登记活动、联系资料、网站和巴哈马主要营业地址;如有多个办公地点,提供各地点资料。
  • 每名适用创办人、实益拥有人、证券持有人、董事及高级人员的Form 2;上市申请人按表格说明提供重大权益持有人资料。
  • 每名拟代表申请人开展业务人员的Form 3,包括CEO、合规主任及MLRO;附任命、资历和职责资料。
  • 申请人及关联方结构、各关联方业务与注册地、股权/控制链、实益拥有人资料;如申请人代币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提供上市详情。
  • 申请人及有关人士的纪律处分、监管拒绝/撤销登记等历史披露,以及申请表要求的诚信与背景材料。
  • 业务计划、服务流程、客户及交易类型、技术和DLT架构、风险评估、治理安排、市场滥用防控及业务连续性资料。
  • 财务预测、资本和流动性计算、融资来源、客户资产保障安排、审计与会计安排;并提交SCB依个案要求的其他资料。
  • 适用的公司成立及组织文件、政策程序、AML/CFT/CPF制度、客户尽调和交易监控材料,以及费用缴付证明;具体清单以SCB表格、规则和补件要求为准。
收购、转让与控制权变更

登记人若拟改变或扩展业务、合并或收购、出售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发行/转让/处置股份、变更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或任命董事、高级人员、CEO、合规主任、MLRO及审计师等法定事项,须事先取得SCB批准。并购或实质资产交易须事前提交书面计划,列明相关实体、存续实体或收购方、交易条款及实施方式,内容须令SCB满意。股份或实益所有权变动不能当作公司内部手续而绕过监管审批;应在签约和交割安排中预留监管批准条件。法案要求的是事前批准,本文不推定未见法条列明的持股比例门槛或处理时限。[1]

获批后的持续合规

持续维持适用财务和流动资本,按月提交规定计算;保存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维持有效治理、适当系统与控制、专业操守、利益冲突管理、记录保存及数据防护。按风险持续识别和核验客户、实益拥有人及交易目的,监控可疑交易并依适用制度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留存客户尽调与交易记录。托管业务须将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分隔,在不同链上地址及内部账簿分别记录,建立安全及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交易所须落实市场监测、市场滥用预防与处置机制。重大业务、人员、股权和控制权变化须先获批准;如稳定币发行,另受稳定币发行、储备、托管、赎回及审计要求规管。[1]

提示与边界

本指南以SCB公布的DARE Act 2024及其监管说明为基础,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是监管机构意见,也不是律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DARE Act 2024已取代2020年旧法;SCB目前网站明确以2024年法监管数字资产业务。不要把公司注册、DARE业务登记、具体代币发行批准、交易所登记、投资基金结构、行业会籍或任何税务待遇混为一谈;某一项完成不自动代表其他项目获批或豁免。资本金额须核验申请时有效的规则和SCB个案要求。监管批准、审查时间和结果均不作保证;在确认实际活动边界及所需批准前,不应对外宣称获牌或已获批准。[1][2][3]

常见问题

巴哈马数字资产业务现在适用哪一部DARE法?

适用DARE Act 2024。该法废止2020年旧法并设过渡条款;SCB当前监管网页也明确依据2024年法监管。历史登记人的过渡身份须按法定过渡安排和监管通知个别核对。[1][2]

取得公司注册或其他行业会籍,就可以提供数字资产服务吗?

不可以。凡在巴哈马境内或从巴哈马开展法定数字资产业务,须由法律实体按DARE Act完成SCB登记;公司成立、行业会籍或其他业务许可不替代DARE登记。[1]

最低资本具体是多少?

DARE Act正文没有为所有数字资产登记人设定一个统一固定金额,而是要求符合适用财务和最低流动资本要求,并授权SCB在规则中规定具体计算或发行人资本要求。申请人应核对当时有效的具体规则与SCB要求,不应套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数字。[1]

收购登记人或购买其股份后再申请批准可以吗?

不应如此安排。法案把股份发行/转让、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变化,以及并购等事项纳入事前审批范畴;并购或出售实质资产还须事先提交交易计划。应将监管批准作为交易交割前置条件。[1]

DARE登记是否涵盖代币发行或稳定币?

业务登记与代币发行监管不是同一事项。拟发行代币须单独判断发行章节的条件及文件;稳定币还有储备、赎回、审计及托管要求。申请一项业务登记并不自动批准所有代币发行。[1]

申请获批或审结需要多久?

本指南引用的法案和SCB一般网页没有给出可保证的统一审结期限。处理时间会受申请完整性、业务复杂程度、补件及审查影响,不能将任何估计当作监管承诺。

来源

  1. [1] Digital Assets and Registered Exchanges Act, 2024(SCB公布的法例文本)
  2. [2] Supervision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
  3. [3] Media Release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Baha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