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许可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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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MiCA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客户指南
MiCA为欧盟加密资产市场建立统一规则。面向欧盟提供受规管加密资产服务的经营者,通常须由其欧盟注册办事处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授权为CASP,或符合特定既有金融实体的通知路线。授权服务范围、资本类别、治理和客户资产保障均按业务实质判断;获批并非保证。
欧盟电子货币机构(EMI)授权:立陶宛、爱尔兰、塞浦路斯与荷兰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欧盟电子货币机构(EMI)的业务边界、资本、人员、申请材料及程序,并比较立陶宛、爱尔兰、塞浦路斯和荷兰的主要监管关注。EMI牌照既不是银行牌照,也不自动覆盖所有支付服务或跨境市场;申请前应按拟发行的电子货币、支付功能、资金流和目标客户逐项定性。
英国FCA电子货币机构及支付机构客户指南
英国FCA监管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业务应按实际资金流及服务功能判断申请AEMI、API或小型机构登记;资本、人员、控制权、客户资金保障及持续报告各有要求。
欧盟MiFID II及塞浦路斯CIF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在塞浦路斯申请投资公司(CIF)许可的主体资格、MiFID II业务边界、初始资本分支、治理和关键人员、申请资料、股权收购审批及持牌后的主要义务。MiFID II要求专业方式经常性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投资活动前取得主管机关授权;许可范围取决于实际服务和金融工具,申请获批并非保证。[1]
欧盟支付机构(PSD2 PI)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下支付机构(PI)的监管边界、授权、资本、治理、控制权变更及持续义务。申请须向拟设立母国成员国主管机关提出;牌照与资本分支取决于实际支付服务,成员国可有不同程序及豁免安排。
马耳他MFSA投资服务及EMI/PI牌照客户指南
马耳他金融服务监管局(MFSA)分别监管MiFID投资服务机构与依据《金融机构法》获准的支付机构(PI)及电子货币机构(EMI)。两类许可的业务权限、资本计算、客户资产保护及申报制度不同;须按实际服务申请,达到授权要求后方可经营。MFSA官方金融机构页面截至核验日已列出FIR/03/2025,并将早期规则标为被取代;投资服务申请流程文件为2026年10月版本。[1] [2]
卢森堡CSSF电子货币机构(EMI)及支付机构(PI)许可指南
卢森堡支付机构(PI)及电子货币机构(EMI)主要受《2009年11月10日支付服务法》(PSL)监管,CSSF负责授权及监督。经营支付服务或发行电子货币须按业务实质申请相应许可;独立账户信息服务商适用登记制度,有限网络等豁免须按条件及通知要求分别判断。最低初始资本依业务分支而不同,且不取代持续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保障、治理及反洗钱义务。
瑞士SRO会籍、VASP边界与FINMA证券公司
本指南区分瑞士反洗钱法下的SRO会籍、FINMA审慎牌照和虚拟资产服务业务边界,并说明证券公司资本、人员、申请、收购审查及持续义务。SRO不是证券公司牌照,VASP也不是可一概套用的单一牌照类别;须以实际服务、客户资产控制和交易组织方式判断。
爱尔兰中央银行AIFM授权与注册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爱尔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授权与有限注册路径、资本、治理、申请、股权收购审批及持续监管。AIFM是管理人,不等同于基金本身;基金是否需另行授权及其投资者销售方式须独立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