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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LICENSING ATLAS

全球金融许可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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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结果 · 7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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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 / ASIC

澳大利亚ASIC金融服务牌照(AFSL)客户指南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通常称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AFS licence,亦常简称AFSL),由ASIC依据《Corporations Act 2001》监管。凡在澳大利亚经营受规管金融服务,原则上须持牌或在有效授权/法定豁免范围内提供服务。牌照范围、财务资源和人员要求取决于实际产品、服务、客户资产安排及法人结构;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资本金额。取得公司登记、产品登记、交易所会籍或搭建基金结构都不能替代AFSL。

亚太 / MAS

新加坡 MAS MPI 与 CMS 牌照客户指南

本指南说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支付机构(MPI)牌照,以及《证券与期货法》(SFA)下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的监管边界。两者针对不同业务,不能以公司注册、基金设立或牌照豁免替代。资本要求按服务类别及业务结构分支,获牌以MAS个案评估为准。

亚太 / 日本金融厅及地方财务局

日本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Type I FIBO)与信托业务区别

日本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Type I Financial Instruments Business)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下的金融中介、交易和承销业务登记类别,并非信托业务牌照。经营信托业务原则上须依《信托业法》另获首相许可。业务若同时涉及信托受托、受益权分销、基金管理或证券承销,须按每项实际行为分别判断登记或许可,不能因持有其中一种资格而推定其他活动获准。

亚太 / VFSC

瓦努阿图 VFSC 金融交易商牌照(FDL)

瓦努阿图金融交易商牌照由瓦努阿图金融服务委员会(VFSC)负责许可和监督,核心法律为《Financial Dealers Licensing Act》[CAP.70]。法案现行合并版于2026年公布,旧称“Prevention of Fraud (Investments) Act”及“Dealers in Securities (Licensing) Act”属于历史名称。牌照依交易品种区分A至D类,扩展类别有前置许可要求;许可不等同公司注册或税务豁免。法定VT500万保证金不是最低实缴资本;公开官方资料未为所有类别给出统一资本数字。申请涉及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关键人员适格、当地管理安排及持续审计义务。

亚太 / FSC/FSS

韩国证券经纪与投资顾问业务设立指南

韩国证券经纪与投资顾问业务按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FSCMA)分别审批或登记。证券经纪一般属于金融投资业许可;投资咨询及全权委托投资管理须按各自业务范围登记。准入资本、人员与设施要求依商品、客户类别和业务单位而异。

亚太 / 日本金融厅(FSA)及申请人所在地财务局/财务支局

日本暗号资产交换业及资金移动业登记指南

在日本经营暗号资产买卖、兑换、经纪或代客保管,通常须办理暗号资产交换业登记;经营非银行汇款则须按资金移动业第一、第二或第三类登记。两类业务的客户资产保护、业务风险和申报要求不同,不能以公司设立、行业会籍或基金架构替代登记。

亚太 / Labuan FSA(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纳闽Labuan FSA投资银行及货币经纪客户指南

本指南分别说明纳闽投资银行与货币经纪牌照的业务边界、资本、治理及合规要求。投资银行资本基准为RM1,000万;货币经纪依业务范围分为RM100万及RM150万两档。公司登记、监管牌照、交易所会籍、基金结构和税务待遇彼此独立,不应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