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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 REGULATED ACTIVITIES

香港 SFC 第1–13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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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SFC

第1–13类受规管活动

逐类了解业务范围、资本及速动资金、负责人员、参考考试和虚拟资产关联,结合官方资料判断适用制度。

TYPE 01

证券交易

以业务方式从事证券交易,包括相关法定交易活动;应分析实际接单、传递、执行及客户关系。

已实施
TYPE 02

期货合约交易

以业务方式从事期货合约交易。

已实施
TYPE 03

杠杆式外汇交易

经营法定定义内的杠杆式外汇交易;不能把一般换汇业务自动等同本类。

已实施
TYPE 04

就证券提供意见

以业务方式提供证券意见。

已实施
TYPE 0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以业务方式提供期货合约意见。

已实施
TYPE 0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提供法定范围内企业融资意见;保荐人工作另有额外资格和经验要求。

已实施
TYPE 0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提供条例所定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不等于一般金融软件开发或普通IT服务。

已实施
TYPE 0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以业务方式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已实施
TYPE 09

提供资产管理

以业务方式管理证券或期货等资产组合;受托酌情投资决策通常是本类分析重点。

已实施
TYPE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经营法定定义内的信贷评级服务。

已实施
TYPE 1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提供意见

法定类别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提供场外衍生工具意见;截至核验时不应作为现行已开放牌照申请。

未实施;SFC胜任能力指引将相关要求设为待新牌照制度生效后适用
TYPE 12

提供场外衍生工具客户结算服务

法定类别为提供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户结算服务;截至核验时不应作为现行已开放牌照申请。

未实施;SFC胜任能力指引将相关要求设为待新牌照制度生效后适用
TYPE 13

为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为法例定义的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