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REGULATED ACTIVITIES
香港 SFC 第1–13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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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SFC
第1–13类受规管活动
逐类了解业务范围、资本及速动资金、负责人员、参考考试和虚拟资产关联,结合官方资料判断适用制度。
TYPE 01
证券交易
以业务方式从事证券交易,包括相关法定交易活动;应分析实际接单、传递、执行及客户关系。
已实施TYPE 02
期货合约交易
以业务方式从事期货合约交易。
已实施TYPE 03
杠杆式外汇交易
经营法定定义内的杠杆式外汇交易;不能把一般换汇业务自动等同本类。
已实施TYPE 04
就证券提供意见
以业务方式提供证券意见。
已实施TYPE 0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以业务方式提供期货合约意见。
已实施TYPE 0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提供法定范围内企业融资意见;保荐人工作另有额外资格和经验要求。
已实施TYPE 0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提供条例所定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不等于一般金融软件开发或普通IT服务。
已实施TYPE 0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以业务方式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已实施TYPE 09
提供资产管理
以业务方式管理证券或期货等资产组合;受托酌情投资决策通常是本类分析重点。
已实施TYPE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经营法定定义内的信贷评级服务。
已实施TYPE 11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提供意见
法定类别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提供场外衍生工具意见;截至核验时不应作为现行已开放牌照申请。
未实施;SFC胜任能力指引将相关要求设为待新牌照制度生效后适用TYPE 12
提供场外衍生工具客户结算服务
法定类别为提供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户结算服务;截至核验时不应作为现行已开放牌照申请。
未实施;SFC胜任能力指引将相关要求设为待新牌照制度生效后适用TYPE 13
为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为法例定义的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