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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SFC(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券与投资

SFC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

以业务方式管理证券或期货等资产组合;受托酌情投资决策通常是本类分析重点。

状态 · 已实施
SFC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品牌场景示意

重要资本

如牌照条件规定不持有客户资产,最低缴足股本不适用;其他分支500万港元。

关键人员

持牌法团每项拟经营活动原则上至少委任两名获批准负责人员(RO)直接监督,至少一名须为执行董事,且须确保各活动有合适RO可监督;SFC通常要求相应核心业务线和整体管理监督MIC申领相关RO批准。个人须满足适当人选及胜任能力要求,包括资历、相关经验、管理经验及认可行业资格(RIQ)和本地监管框架考试(LRP)。RO考试按类型组合,详见sfcTypes;Type 11及12相关考试要求仅在新牌照制度生效后适用。[1] [2]

资料状态

已实施

第9类关键资料

最低资本如牌照条件规定不持有客户资产,最低缴足股本不适用;其他分支500万港元。
流动资本不持有客户资产条件下10万港元;其他分支300万港元。
RO要求每项活动至少两名RO监督;须证明资产管理经验、投研和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考试RO通常参考HKSI LE第7、12卷RIQ及第1、6卷LRP。
虚拟资产关联管理直接投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SFC可附加VAFM条款;投资比例、组合形态及是否间接投资会影响监管处理。
当前资料状态已实施
业务范围以业务方式管理证券或期货等资产组合;受托酌情投资决策通常是本类分析重点。

二、第1至13类的业务含义

第1类是证券交易;第2类是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是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是证券意见;第5类是期货合约意见;第6类是企业融资意见。第7类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是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类是资产管理,第10类是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第11类是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意见,第12类是场外衍生工具客户结算服务,第13类是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存管服务。[1]

活动边界依法定定义、客户授权及实际操作判断。例如证券研究意见可能涉及第4类;接收及传递订单或执行交易可能涉及第1类;对客户资产作投资决策可能涉及第9类。企业融资顾问要分析第6类,上市保荐业务另有专门能力与监管要求。第7类不是泛指普通软件,而是条例所称自动化交易服务。

三、第1类与第4类:交易和意见的分界

第1类与第4类可同时适用,也可根据实际业务单独申请。只提供证券投资意见与为客户执行证券交易不是同一活动;一旦接收、传递或执行客户订单,或安排交易,不应仅凭已持第4类便假定第1类覆盖。反过来,第1类交易牌照也不当然允许经营独立的证券意见业务。

第9类管理客户投资组合与客户自行决定交易不同。若企业以受托酌情权管理证券或期货资产,应评估第9类;若又向客户提供证券意见或直接交易,还须分析第4类和第1类。活动豁免及附带服务边界依事实判断,不宜用商业模式名称替代法律分析。[1]

四、第11及12类状态:列名不代表已能申请

第11及12类已在法例和SFC能力指引中描述,但其新牌照制度尚未实施;SFC能力指引明确相关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考试要求要待新制度生效后适用。因此,截至本指南核验时,不应把它们当作已开放申请的现行牌照类别,亦不宜自行推算资本门槛或开始收费经营。应在开展相关OTC衍生工具交易、意见或客户结算前,重新核对SFC最新实施公告及相关法例。[2]

香港的OTC衍生工具报告、结算及记录保存义务已有分阶段规则。该等市场义务与第11/12类牌照是否生效并非一回事,不能因相关报告规则已实施便推断第11/12类牌照也已实施。[2]

五、虚拟资产关系:不要把VA业务叫作第11类

SFC现行页面说明,持第1类及/或第4类牌照的中介人可向现有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及/或意见服务,但须遵守其牌照上相应VA交易或意见条件。交易服务须与SFC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中介人不能借一般第1类牌照无条件经营交易平台。[4]

第9类法团管理直接投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时,SFC会按业务及投资比例适用虚拟资产基金管理条款;直接投资比例低于总资产净值10%的小比例情形及间接投资组合有不同监管处理。此处10%是SFC页面所述组合管理分支,不是普遍的免牌照门槛。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则仍受适用的产品销售及复杂产品规定约束。[4]

虚拟资产不是因为具有衍生品、代币或交易属性就自动落入第11类。经纪、意见、资产管理、平台运营及托管须分别看具体法定服务和牌照制度。基金载体设立、SFC对基金或平台的批准、持牌法团牌照及税务待遇彼此独立,不可互相替代。

六、资本金额和适用分支

最低股本及速动资金按法团申请活动和业务安排区分。官方表格的金额为港元;多类申请通常按所申请类别中要求最高的最低金额维持,而不是将每类数额相加。实际速动资金按财政资源规则计算,不能把银行存款余额简单等同可用速动资金。至少须区分是否持有客户资产、是否提供保证金融资、是否作保荐人等情形。[1]

资本金额见下方sfcTypes逐类清单。第11/12类制度尚未实施,因此不列推测数字。对虚拟资产服务,须另核对牌照附加条件、平台或托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不可把本表一般资本门槛当作VA平台的资本要求。

七、RO、代表和参考考试

持牌法团须为每项申请活动至少安排两名RO直接监督,至少一名RO须为执行董事;同一人可获批负责多个类别,但须具备能力且不存在角色冲突。董事、RO及MIC共同构成高级管理责任体系,组织架构和核心职能须明确。[1]

RO需按类别满足认可行业资格RIQ和本地监管框架LRP。常见HKSI LE参考卷包括第1、4、8类的7、8卷及1、2卷;第2、5类的7、9卷及1、3卷;第6类的7、11卷及1、5卷;第9类的7、12卷及1、6卷;第10类的7、10卷及1、4卷;第13类的7、19卷及1、18卷。第3类适用VTC杠杆式外汇交易RO考试,第7类不设对应RIQ/LRP。具体资历、替代资格和豁免须以现行指引审查。[2]

个人持牌代表另有学历、经验、行业资格及LRP路径。RO规则不可直接套用于代表;“通过考试”也不能代替相关经验、适当人选审查或公司RO提名。第11/12类考试组合仍以制度生效为前提。[2]

八、申请材料与实际流程

通过WINGS-LIC提交公司、个人和RO申请。法团须提交董事会批准、组织架构、股东及控制人信息、商业计划、业务流程和内控安排。SFC要求说明业务实质和运营流程;仅提交公司注册文件或一份业务简介,通常不足以说明能否妥善管理拟经营风险。[3]

申请资料通常还包括公司财务及银行信息、人员履历和资历、拟任RO/MIC职责、资本及资金来源、首六个月营运开支预测、客户资产处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资讯系统、外包和应急安排。SFC规定的公司补充表和一般/特定业务问卷须依实际业务提交;各项目是否适用由申请内容决定。[1] [3]

公司与个人申请需相互配合。公司负责核验并背书个人资料,申请表须完整回答、签署并附支持文件。SFC可能要求补件、澄清业务模式或调整申请;资料缺漏、拟任RO能力不足、人员不完整或业务流程不清都可能影响受理或审查。[3]

九、控制权、股权收购和交易尽调

有意成为或继续成为持牌法团实质股东的人士,应在交易前取得SFC依据第132条作出的批准。买卖协议宜把监管批准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并为SFC审查预留足够时间;不要先完成股份转让,再尝试补办。控股链、间接权益和最终拥有人均可能影响判断。[3]

买方须准备可核实的资金来源、财务实力、股权控制链、业务计划及适当人选资料。SFC可能审视收购方对持牌法团的控制和持续经营能力。目标公司也应清点每类牌照条件、客户资产、资本缺口、审计及监管往来、投诉诉讼、历史违规、人员稳定性、外包、网络安全和未完成整改;仅核对公开登记的“有牌”状态并不足以完成监管尽调。

十、获批后的持续合规

获牌后须保持适当人选和胜任能力,维持法定财政资源,及时监控客户资产及账簿记录,执行客户尽调、AML/CFT、适合性、披露、利益冲突、订单处理、投诉和记录保存控制。业务范围、客户类别或产品发生变化时,先评估是否需增牌、申请变更条件或另获批准,不能用集团内另一法团牌照覆盖本公司业务。[1]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须确保组织架构、MIC职责、风险管理、合规监控、内部审计、外包和业务连续性安排与实际经营匹配。股东、董事、RO、MIC、业务、地址或其他申报事项变化时,按各自适用规则办理预先核准或通知,并保存决策与申报证据。持续培训、年报及财政资源申报也须按适用要求执行。

十一、牌照、会籍、基金结构与税务的区别

SFC法团牌照是监管许可,不是交易所会籍,也不是公司注册证书。基金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其他结构,不会因此自动取得投资管理、证券交易或意见业务牌照;管理人及中介人的活动仍须另行判定。SFC对基金销售或平台的批准也不是某家公司的第1至13类牌照。

牌照获批不构成税务豁免或税务意见。税务待遇取决于适用税法、实体、收入来源和实际经营等事实,应单独核验。若需要为基金、交易平台、持牌法团或收购交易配置法律和税务结构,应分别获取相应专业意见。

申请步骤

  1. 界定服务实际内容、客户、产品、交易及资金流程,逐项对照附表5和豁免;确定申请法人、活动类别、是否持有客户资产及拟议牌照条件。Type 1与4常见于证券买卖与证券意见业务,但代客下单、分销或资产管理可能另需活动类别。
  2. 设立香港公司或完成海外公司在香港注册,并确定股东、董事、MIC、RO、组织架构、办公及系统安排。董事会须批准申请,或授权委员会/人员批准。
  3. 编制可执行的商业计划和业务流程,说明目标客户、产品、收入模式、交易及客户资金处理、外包、冲突、合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IT和应急安排;准备相应资金及首六个月支出预测。
  4. 通过SFC的WINGS-LIC提交公司、个人、RO和相关补充材料及业务问卷。公司须同时递交其RO申请;由公司核验个人申请资料并背书。按SFC通知缴交申请费并及时回答补件问题。[3]
  5. 在获批前完成SFC提出的条件、人员任命和资金安排。获批后核对公开登记册所列法人、获批活动、RO及牌照条件;只有在牌照生效且条件满足后才开展受规管业务。申请处理时间随申请完整性、业务复杂度、变更及补件而变化,官方一般处理时间不是保证或批准承诺。[3]

准备文件

  • 公司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董事会批准决议、注册地址和业务场所资料,以及集团架构、直接和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控制链图。
  • 公司及个人SFC电子申请表、个人资料表、公司财务及银行资料补充表、一般业务概况与内部控制摘要、特定业务概况及内控问卷;具体表格按活动及业务模式适用。[3]
  • 业务计划、产品及客户范围、逐步业务流程、营销及客户开户安排、订单执行和客户资产处理方式、利益冲突管理、投诉处理、合规监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连续性和外包安排。
  • 最近及预测财务资料、资金来源证明、首六个月营运开支预测、资本注入或资金支持安排;按适用情形提供审计财务报表、银行资料和集团支持文件。
  • 每名拟任董事、RO、MIC及相关人员的履历、身份、学历、专业资格、工作证明、监管记录、诚信及财务状况披露、雇佣与职责安排;并提供经验和RIQ/LRP考试或获准豁免的证明。
  • 主要股东及最终拥有人资料、适当人选和资金来源文件;租赁或办公安排、外包协议、服务商尽调、系统和网络安全说明,以及与拟申请牌照条件有关的专项材料。清单须按申请个案及SFC要求补齐,并非所有项目对所有申请人一律适用。
收购、转让与控制权变更

拟成为或继续成为持牌法团实质股东的人士,须在有关变更前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向SFC申请批准;不得把交割后补办当作常规替代。交易前先判断买方及其最终控制人是否触及法定实质股东定义、是否出现间接控制或一致行动安排,并安排SFC批准、公司及其他监管批准成为交割先决条件。SFC可审视买方适当人选、财务实力、资金来源、声誉、控制链及对持牌业务的影响。交易尽调应核对公开登记资料和牌照限制、RO/MIC、资本及财政资源申报、审计和监管往来、客户资产、投诉与诉讼、AML/CFT、制裁筛查、外包、数据与网络安全、历史违规及潜在补救成本。交易本身不等于牌照或经营权转让;应在交割前确认变更获批,并同步规划控制、人员、客户与监管通知。

获批后的持续合规

持牌人须只在牌照范围和条件内营业,维持适当人选、足够合资格人员、最低资本和速动资金,持续监控财政资源并按要求申报。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及AML/CFT、客户资产隔离与对账、适合性、产品尽调、披露、订单执行、利益冲突、投诉、记录保存、网络安全、外包监督、业务连续性和内部审计控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制度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指定MIC并维持清晰职责。变更股东、董事、RO、MIC、业务范围、地址或其他申报事项时,依相关法例、规则和SFC通知要求先申请或及时通知;不得以旧有牌照条件推断新业务已获覆盖。适用者还须提交年度申报、审计及财政资源申报、缴费和持续培训。涉及虚拟资产的中介人须遵守相应VA牌照条件;Type 9管理直接投资虚拟资产的组合时,SFC可能附加VAFM条款。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证券中介牌照、基金法律结构和税务处理各属不同问题。[1] [4]

提示与边界

本指南为一般监管信息,不构成SFC、法律、会计或税务意见,也不保证申请获批。不得将SFC牌照称为“会籍”、将公司注册或基金设立说成取得牌照,亦不得把牌照本身等同税务豁免或基金获认可。应按最终业务实质核对当时有效法例、SFC规则、牌照条件及个别豁免,并在交易或开展业务前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VA交易平台许可、持牌法团的VA服务条件及拟议中的其他VA服务监管安排须分别核实,不能互相替代。署名: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本公司不是监管机构,本文不是律师个案意见。

常见问题

申请第1类就可以提供证券意见吗?

不一定。执行证券交易与提供证券意见是不同法定活动,须按业务流程评估是否还要第4类。

第1类或第4类牌照等同虚拟资产平台牌照吗?

不等同。中介人提供VA服务须符合其牌照条件,并受平台合作要求约束;平台营运另有独立牌照制度。

做虚拟资产交易或咨询就是第11类吗?

不是。第11类针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意见;VA经纪、咨询和管理须按现行活动及适用制度分别判断。

Type 11和12现在是否可申请?

截至本指南核验,SFC能力指引将其资格和考试要求设为待新制度生效后适用;不能作为现行已开放类别办理,申请前应再次核验SFC最新公告。

满足最低资本是否代表牌照必获批?

否。最低股本和速动资金只是其中一部分;SFC还会审查适当人选、能力、RO、业务计划、内控及其他法定要求。

收购持牌公司的股份后能否继续营业?

不得假定可以。实质股东变更须预先取得SFC第132条批准,并须核对牌照条件、人员和持续经营要求。

有基金结构或税务优惠是否免于申请SFC牌照?

不当然免除。基金载体、税务安排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法团许可是不同问题,须按实际活动独立分析。

来源

  1. [1] SFC:Types of intermediary and licensed individual(类别、资本、RO及高级管理层)
  2. [2] SFC:Guidelines on Competence(胜任能力、RO认可资格及考试)
  3. [3] SFC:Application procedures(WINGS-LIC申请、核验与审查)
  4. [4] SFC:Other virtual asset related activities(VA基金管理及中介人交易/意见条件)